黄河旋风更正2年年报会计差错2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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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号)。经查明,年4月23日、7月5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SH)先后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公司存在应付票据、在建工程、长期借款分类列报错误,对年、年年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年年报中,调减在建工程.85万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资产.85万元,调增短期借款万元,调减应付票据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14%、5.97%、14.86%、.77%,其他流动负债由0调增为万元;公司年年报中,调减在建工程.85万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资产.85万元,调增短期借款万元,调减应付票据万元,调减长期借款万元,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50%、7.18%、8.16%、.20%、5.95%、2.49%,其他流动负债由0调增为万元。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   时任财务总监张永建(任期年4月29日至年4月28日)、郭会(任期年5月1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会计差错事项涉及会计科目间调整,未影响公司定期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张永建、郭会予以监管警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于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科研、生产、贸易于一体的国家大一型企业,下属成员企业分布于长葛、郑州、北京、上海四地。公司主要产品有碳系新材料(超硬材料及制品、超硬复合材料及制品、首饰用钻石、金刚石线锯、金刚石微粉、石墨烯)、智能制造、合金粉、3D打印金属耗材及制件等。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18%。

  张永建年5月16日至年5月11日担任黄河旋风财务总监、董事。

  郭会年5月12日至今担任黄河旋风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年5月17日至年10月28日担任董事会秘书。

  年4月23日,黄河旋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通过开立银行承兑票据向银行或者第三方企业贴现取得现金流入,该事项的实质为融资活动,票据融资中未到期的应付票据余额应重分类至短期借款或其他流动负债,年末公司将其列示在应付票据中,分类错误。末应付票据余额中,公司向银行贴现金额为2.60亿元,应重分类至短期借款列报;向第三方贴现金额为7.91亿元,应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列报。

  年公司与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大厦外挂石材合同,合同金额万元,年公司预付工程款.85万元,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开立发票,公司入账在建工程。因不具备施工条件,金融大厦外挂石材工程尚未进行,即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上述预付款.85万元应于年末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公司在查阅借款合同《北部湾银行贷字CT25201202号》、《郑银流借字第01101102号》和《郑银流借字第01101102号》时发现,年12月31日存在一年内到期借款金额万元未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故本期需调整年财务报表期初数据,将长期借款万元未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影响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7月5日,黄河旋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通过开立银行或商业承兑票据向银行或者第三方企业贴现取得现金流入,该事项的实质为融资活动,期末票据融资中未到期的应付票据余额应重分类至短期借款或其他流动负债,年末公司将其列示在应付票据中,分类错误。年末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应付票据余额中,5.50亿元应重分类至短期借款列报;4.19亿元应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列报。

  年公司与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大厦外挂石材合同,合同金额万元,年公司预付工程款.85万元,河南省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据此计入在建工程。因不具备施工条件,金融大厦外挂石材工程一直未进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故上述预付款.85万元应于年末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对总资产影响金额为0.00元,对负债总额影响金额为0.00元,对净资产影响金额为0.00元,对净损益影响金额为0.00元。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影响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6.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股证券代码:;

  张永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郭会,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年4月23日、7月5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先后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公司存在应付票据、在建工程、长期借款分类列报错误,对年、年年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年年报中,调减在建工程.85万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资产.85万元,调增短期借款万元,调减应付票据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14%、5.97%、14.86%、.77%,其他流动负债由0调增为万元;公司年年报中,调减在建工程.85万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资产.85万元,调增短期借款万元,调减应付票据万元,调减长期借款万元,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50%、7.18%、8.16%、.20%、5.95%、2.49%,其他流动负债由0调增为万元。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   本次会计差错事项涉及会计科目间调整,未影响公司定期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张永建、郭会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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