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终止上市公司告交易所一审均败诉司法

央广网北京12月10日消息(记者曹倩)又一起“诉交易所终止上市案”以一审败诉落棰。

12月8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深圳中院近日已经对德奥通航诉深圳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判决显示,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

停牌期横跨四个年度、超过天,被市场冠以A股停牌“钉子户”称号的德奥通航,今年6月16日正式摘牌退市。因不服深交所终止上市决定,德奥通航于6月15日晚间发公告称,已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深交所《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同时判令深交所停止对公司终止上市自律监管决定的流程。

而德奥通航并非首家“因不服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企业。今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的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一审判决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亦被驳回,法院支持交易所依据退市规则作出的退市决定。

分析人士认为,沪深法院通过审查两起案件的退市决定过程和退市依据,均支持两交易所的退市决定,维护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权职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为我国司法保障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提供了好的范例,同时也是尊重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种司法保障的体现。

摘牌退市心有不甘提起诉讼

深圳中院的判决表明,深交所根据德奥通航恢复上市保荐人不再提供保荐服务的事实,认定德奥通航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不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

德奥通航的退市主因是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

德奥通航原为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业务以电器设备为主,工贸业务和通航业务作为补充。

央广资本眼记者梳理德奥通航退市前几年的时间线发现,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德奥通航从年5月便开始暂停上市,停牌30多个月后,于从年5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6月16日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司正式被深交所摘牌,证券简称变更为“德奥退”。

停牌期横跨四个年度、超过天,德奥通航因此被市场冠以A股停牌“钉子户”的称号。停牌期间,德奥通航曾多次申请恢复上市,均被深交所驳回。

然而,细看这家公司的质地,其实远不止盈利能力差这一个问题,债务纠纷才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事实表明,德奥通航亏损大头源于计提负债。年11月,德奥通航卷入一场差额补足协议纠纷,被债权人广州农商行起诉,连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25亿元的担保赔偿责任。

在今年2月,德奥通航收到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联储证券的通知函,内容是解除双方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原因是德奥通航与广州农商行的诉讼尚在审理中,对案件的义务承担情况尚无定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而公司年亏损且年预计继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等原因。

德奥通航2月8日披露公告则显示,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德奥通航以一审判决涉及的15.94亿元的三分之一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即5.31亿元。

经过退市整理期,6月15日,德奥通航股东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通知其在6月16日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司股票将会被摘牌,正式从深交所退市。

对于深交所所作出的退市决定,德奥通航心有不甘。

总经理安明新曾在退市整理期期间表示,公司停牌期间通过债务重组、司法重整等多种途径,已成功化解前期投资通航失败所致的债务危机,有效摆脱了企业经营发展困境,最终却因保荐机构单方面终止保荐服务,导致德奥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深感无奈和遗憾。

安明新认为,4月22日深交所终止德奥通航上市的公告,仅是对其作为上市公司投融资平台的阶段性否定。但目前,公司仍具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料,充裕的经营性现金流,运营发展的根本性条件和基础依然稳固坚实。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经营状况依然符合恢复上市条件。

鉴此,德奥通航于6月15日晚间发公告称,已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深交所《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同时判令深交所停止对公司终止上市自律监管决定的流程。

年内两起“诉交易所终止上市案”均败诉

德奥通航并不是第一家因不服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企业。

今年9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交易所依据退市规则作出的退市决定。

厦华电子本是中国彩电行业的佼佼者,二十多年前,业内曾流传着“北有青岛海尔海信,南有厦门厦华夏新”的说法。但因公司后期经营不善,多元化业务战略失败,厦华电子逐渐陷入亏损及债务泥潭,不仅将相关资产及“厦华”系列商标租赁、转让给福建民营企业万利达,甚至靠出售厂房度日。

直至退市前期,厦华电子的主营业务已变成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与电子产品制造毫无关系。

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原因,与德奥通航起诉保荐机构单方面终止保荐协议无效、深交所不能据此认定公司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不同。

厦华电子认为,年以来公司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而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对于驳回原因,上海金融法院的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均作了相应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司法保障利于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

德奥通航与厦华电子诉交易所案均一审败诉,令全面依法治“市”有了更多注解。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两家上市公司因不服退市决定诉讼交易所,都能以行政诉讼获得法院受理,这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向纵深发展的现实反映;而沪深法院司法均确认支持两所的退市决定,亦为我国退市制度提供好的范例,表明司法保障有利于推进常态化退市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股市涉众性强,特别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与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直接相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当的公共管理属性,其作出的退市决定对于特定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影响重大,对此进行司法审查确有必要。与此同时,上述决定均依法有据,法院驳回相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令人意外。

“从这两个一正(立案)一反(驳回)意义上看,它们是可以被视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最新司法反应。”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认为,人民法院依据《证券法》第99条“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的要求。事实上,通过这两个案件认可了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有关退市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通过审查这两个案件的退市决定过程和退市依据,维护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权职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其最终结果也是在符合我国国情下,尊重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种司法保障之体现。”郑彧如是表示。

“证券市场新陈代谢、有进有出乃是常态,在注册制的新环境下,强调上市主体依规有序退出,更显重要。”在郭雳看来,近两年来,沪深交易所落实落细中央关于健全退市机制的要求,司法部门也积极履行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职能,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保荐协议效力等具体问题,对交易所的决定做出了判断和支持。

“这些举措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郭雳表示。

央广资本眼了解到,证监会先后已进行过4轮退市制度改革。而在年11月份,沪深交易所均发布“财务类退市”营业收入扣除指南,提升财务类退市指标可执行性,落实落细退市新规。

今年11月22日,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李明在发表关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演讲时提及,今年共强制退市了42家公司,加上年强制退市的17家,两年退市家数占30多年来全部已退市公司总量的40%。

“对退市的评价不在于数量,而在于是否‘应退尽退’。这些公司的退市,是对市场投资理念、生态系统的深刻扭转,解决了证券监管资源长期与风险公司的无谓纠缠,更是帮助地方政府腾出手来更好谋划发展。”李明如是表示。(央广资本眼)

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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